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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二手房慎签意向书         
购二手房慎签意向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0 20:09:19

购二手房慎签意向书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徐小姐交给上海博优房地产经纪事务所3万元的意向金性质转换为定金,对于徐小姐要求博优返还意向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3月16日,徐小姐与博优签订《委托购买意向书》,购买本市一处价格为148万元的房屋。双方在意向书中约定,徐小姐为表示购买的诚意,应于签订意向书同时支付不低于总价1作为意向金;在意向书有效期内,出售方如果同意按徐小姐购买总价并同意出售,则原意向金转为定金;买卖双方应于达成意向日起3日内依房产中介商安排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转移、交房等相关手续;若徐小姐在卖家同意出售房屋后又作反悔,则意向金由卖家全部没收。签约当天,徐小姐支付了3万元意向金,但4天以后徐小姐书面通知撤消委托,并要求退还意向金3万元。双方未就此达成一致。

  4月中旬,徐小姐聘律师起诉到法院。她在起诉中称,当时博优推荐该房屋说该地段房源紧俏,要求与自己签订意向书,由自己缴纳3万元意向金。博优业务员还表示:“如双方谈不成或你不愿意购买,意向金全额退还。”如此才签订《委托购买意向书》并支付3万元意向金。博优则辩称,收取意向金是上海房产经纪的一种交易习惯,“谈不成”是指购房人条件不被卖家所接受,这种情况下当然要退还意向金。而卖家对徐小姐的购房条件予以确认,故意向金转为定金的条件已经成立。

  法院认为,双方签署的《委托购买意向书》属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卖家接受了徐小姐提出的条件,并收取由博优转交的意向金,该意向金性质即转换为定金。而博优收取意向金的行为,系代卖家收取定金、且已将该款转交给卖家。原告徐小姐要求返回意向金的诉讼,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房地产法律法规无意向金提法

  静安区人民法院法官李鸿光表示,在巧嘴簧舌的业务员百般劝说下,买房人搞不好就要吃套。打算买房的人一定要三思而行,或者请专业人士做参谋把关。

  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中有定金、保证金、违约金之称,而没有什么意向金的提法。何为意向金?在房产资料解释中没有这样的提法,要么是定金,要么是保证金。意向金在怎样情况下可转换定金、保证金?实际只是房产中介商的一番解释而已。在今后的二手房交易市场中,房屋买卖合同中还是规范提法比较好,那就是定金、保证金或者违约金。

文章录入:樊律师    责任编辑: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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