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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贷款不属“不可抗力”           
无法贷款不属“不可抗力”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0 19:37:27

案情:

  王先生是一位比较成功的商人,来自浙江宁波。2002年专心在上海发展后他发现上海房产市场的利润可能远远高于他此前从事的餐饮业,于是,他将经营得相当规模的两家饭店盘给了别人,获得了500多万元的现金,投资房产。
  几年下来他收获不少,到2005年3月份,他手里有将近10套的小户型公寓楼从事出租收益,而他本人则想买一套好一点的房子把妻儿接来一起住。
  经过朋友介绍,他和上海某高档楼盘的业主谈好了一套房的转让事宜,以每平方米22000元的价格购买145平方米的房子,总价值达到近320万元。4月15日,他付了定金10万元签署买房协议,并约定“以贷款形式支付房款”。
  凭王先生的经验和以往积累起来的关系,他认定向银行贷款一半,也就是160万元是没有问题的,而为了保险,他故意在申请时报了200万元,好留点还价余地。
  然而,在他去办理贷款的时候出了大麻烦,银行工作人员告之他,他名下的房产太多,而且超过一半都有贷款未还清,资信状况不足以再贷款这么多。而且这套房屋又是“非普通住宅”,贷款要求更高,别说200万,就是160万也不可能!
  这下王先生傻眼了,他并非没有资金,而是没有一次性付款这么多的能力,只要能放到贷款,凭那批出租情况良好的小户型每月回收的现金还贷是绝对没问题的,但是如果要一次性付款,短期根本无力筹措。
  更为不利的是,他和上家签订的转让协议中注明:如果15个工作日内不付清房款,将视作下家违约,10万元定金悉数归上家所有。
  无奈之下,王先生找了一位律师咨询有否办法,那位律师出的主意是以“因为银行贷款政策改变办不出贷款属不可抗力,按照我国《合同法》,在此情况下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而不用赔偿损失。”为由于卖主交涉。
  然而,卖主并不承认这个理由,他认为:合同上写着以银行贷款买房并非指只能通过银行贷款买房,而是说可以将银行贷款作为支付手段而已,作为卖主,当然希望看到对方直接将现金捧到面前,而同意对方以贷款支付只是给他这样一个选择,不是代表这是卖主的义务。
  此外,说银行贷款政策改变,也需要有银行的官方书面文件为准,不是仅仅以某个贷款审核员的口头说明就为依据的;更何况,我国法律对“不可抗力”解释非常明确,银行内部政策变化根本不算不可抗力,也不是合同无法行使的理由。
  目前,经过买卖双方的反复磋商,王先生最终选择了将10万元定金中的6万作为赔偿来了解此事,不过,卖方对此事更为无奈,他告诉记者:“说实话,我损失大了,现在房子跌价造成的损失其实远远不止10万了,不过我有什么办法,官司打一场我最多也就是拗掉他10万,还要加上诉讼成本和时间精力损耗,还不如在这段时间再找找下家免得再跌。”
点评:
  当前,很多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间都出现约定付款方式的现象,比如本案例中的“以贷款支付房款”等,对这个条款的定义就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合同法》的基本要素之一就是强调权利义务对等,在房屋买卖中,卖方的基本义务就是到时交房,而买方则是到时交钱,不管这个钱是自己的还是银行借的甚至找亲戚朋友借的,如果要卖方还要负责钱款来源审核,不是银行贷款不能收,显失公平。因此,在这样的约定中,应该视为卖方同意买方以贷款支付,但并不是只能以贷款支付。
  此外,关于不可抗力,它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比如台风造成新奥尔良被毁,那里有个商人本来约定出口一批货物到中国,现在无法交货了,他就不用赔偿损失。而贷款办不下来,不是不可预见,因为银行本来就有权利拒贷任何贷款,也不是不可克服,一般人可以向亲戚朋友父母借,个别人借不到那不是普遍的现象不能成为毁约理由。
  再举个例子证明即使政策变更也不能成为违约理由:有些房产商在交房后毁绿造房或者停车场,违反了合同约定,但是神通广大的房产商往往能让规划局变更规划让这个行为“符合政策”,但这种情况下它依旧是要因为违反合同而赔偿居民损失的。

文章录入:樊律师    责任编辑: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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