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薛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位于本市中环近内环的商品房。近期,张某通过中介找到薛某,表示愿意购买该房屋。经双方协商,薛某同意以120万元的价格出让这套商品房。但在签约时,张某提出,为逃避一部分国家税收,希望作两份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签定虚假的房屋价格,在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和缴税时使用;另一份签定真实的房屋价格,用以确认双方商定的交易价格。于是双方在同一天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商品房预售合同权益转让书》,写明薛某转让预售房屋权益的价格是99.8万元;另一份是《房地产买卖合同》,确认价格为120万元,并写明此《买卖合同》仅是对《权益转让书》中约定价格的变更,而不作他用。之后,张某向薛某支付了99.8万元,薛某即配合张某取得了该期房的所有权益。但在薛某要求张某支付剩余的20.2万元时,张某却推三阻四,最后干脆明确表示拒绝。薛某只得求助于律师。
律师认为:双方在同一天签订了两份合同。后一份合同约定价格为120万元,并约定该合同仅是在价款上对前一份合同作了变更,而不作他用。由此可见,在期房转让的价格问题上,双方通过前后两次的不同约定,达成了一致意见,应以签订在后的合同中约定的120万元为准。另外,张某明知避税的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却要求薛某与其签订“阴阳合同”,然后又否认后一份合同的效力,拒付剩余的房款,显属恶意。
法院最后判定,双方对房屋价款的真实意思确实为120万元,张某理应支付余款。薛某虽然最终拿回了应得的房款,但也为付出了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律师提醒有关人士:在房屋转让过程中,为避税签订“阴阳”合同是违规的,既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又会产生交易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