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文章中心 | 留言咨询 | 樊律师博客 |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案例精选 >> 文章正文
专题栏目
更多内容
最新推荐 更多内容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更多内容
含有“霸王条款”的居间合同纠纷 中介败诉           
含有“霸王条款”的居间合同纠纷 中介败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0 19:33:39

案情:

  王女士委托中介公司买房未成,要求退还中介费竟然被中介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不料在法庭上遭到中介公司反诉,上海某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含有“霸王条款”的居间合同纠纷案。
  王女士通过中介和郝某签订了一份居间买卖合同,郝某将其房屋以52.5万元转让给王女士,买卖双方各支付中介费5000 元。但在签合同时,中介利用她求房心切的心理,写进了不平等条款。如:1。若郝某不出售其房屋视为违约,加倍退回定金(赔偿的定金由王女士与中介平分);2。若王女士不购买此房屋也视为违约,定金不再返还(由郝某与中介平分)。签完合同,王女士当即支付郝某定金5.5万元和中介费5000 元。
  后来因郝某原因,房屋买卖没成交,郝某双倍退还了王女士定金11万元。因中介没能促成买卖,王女士则要求其退还中介费,却遭到中介公司拒绝。无奈,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中介公司在法庭上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决王女士从郝某手中拿到的定金5.5万元的一半2.75 万元支付给中介。
  法院审理认为,按合同法规定,居间方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收取报酬。中介依据约定要求王女士支付赔偿金,因为该约定属于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且明显限制了王女士收取全额定金赔偿的权利,故应认定为无效。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中介公司返还王女士居间费5000 元,对中介公司要求王女士支付赔偿金2.75 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点评:

  上海某区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个别房产中介公司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在中介合同中精心设计了“霸王条款”,无论交易是否成功中介总是“旱涝保收”,致使买卖双方不知不觉中落入圈套。本案由于原告的疏忽,造成了被告不予以反还中介费,反而要向他付钱的尴尬局面。如果大家能多一点防范意识,这种条款还是能够识破的。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哪些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我们不妨可从以下三方面去识别:一是该条款是否免除了对方的责任;二是该条款是否加重自己的责任;三是该条款是否排除了自己的主要权利。在上述案件中,中介就是想通过“霸王条款”分享王女士获得定金赔偿的权利。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但作为购房者,若不注意,尽管之后打官司可以胜诉,但这要付出大量的成本,不如在签订合同之前多长个心眼,多咨询行内人士,以做到防患于未然。

文章录入:樊律师    责任编辑:樊律师 
版权与免责声明:
1. 本网站所载文章均出于公益目的,仅提供参考,不作为任何法律事务的法律依据。
2. 本网站文章未注明著作权人的文章、图片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出于传递信息及公益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
3. 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者”,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 本网站转载文章涉及著作权等问题,请权利人与站长删除事宜。
  •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用户登录 | 管理登录 | 
    上海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Copyright 2005-2008 上海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上海刑事辩护网 上海劳动争议网 无忧离婚网
    站长:樊广军律师 程序核心:动易2006SP5
    咨询热线:159-018-12333(手机,不收短信息)
    信息产业部备案
    沪ICP备05051943号